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汇洁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汇洁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2560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11081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服装;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2560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