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兰芳私厨忠于营养源于健康LAN FANG RESTAURANT及图 47919822

阅读:57017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兰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兰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7919822号“兰芳私厨忠于营养源于健康LAN FANG RESTAURAN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兰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兰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7919822号“兰芳私厨忠于营养源于健康LAN FANG RESTAURAN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芳私厨忠于营养源于健康LAN FANG RESTAURAN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酸奶;酸奶酪”、第30类“辣椒酱;腌辣椒酱”等。异议人对第29类、第30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938735号、第32099071号“兰芳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第30类“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兰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2082916号“兰芳园LAN FONG YUE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19822号“兰芳私厨忠于营养源于健康LAN FANG RESTAURAN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兰芳私厨忠于营养源于健康LAN FANG RESTAURANT及图 479198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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