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希罗美利娜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2536号“JL JERSEY LOMELL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8282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5710号、国际注册第1031165号、第9790263号、第56725289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