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若克(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2470号“高温 P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15910号“Heats”商标、第57372254号“高温俱乐部GAO WEN CLUB及图”商标、第70904193号“温高”商标、第27654241号“PN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审查实践中,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