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00046号“时光相册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第58906694号“时光相册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9592号“1545959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86480号“时光相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943398号“时光相伴 SHIGUANG AC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372877号“时光S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86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749442号“丰美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0954579号“金海智造JI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6月6日第189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时光相册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个人服装搭配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第58906694号“时光相册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在先注册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商誉。基于此,申请人以该理由称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社交陪伴;在线网络社交服务;领养代理;保险箱出租;宗谱研究;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人调查;社交陪伴;在线网络社交服务;领养代理;保险箱出租;宗谱研究;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法律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