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5417号“理想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71296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9462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00284号商标、第671955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商标申请人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