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咕鲁宠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03216号“GUR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17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10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