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淳芝美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63071号“阿尔宾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9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