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90241号“金嘉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3476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