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尔森消费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44448号“FULL 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其注册和使用未直接描述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获得了极高知名度与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171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决定;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相关的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翻译为“全视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