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新大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飞呈知识产权(温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36460号“新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97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26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包装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第14017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喷水枪(压缩空气);喷油枪(压缩空气);喷气枪(压缩空气);喷射液体用喷枪(压缩空气);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