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09975号“seavv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eavvQ 62609975

阅读:117850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汤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7日对第62609975号“seavv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183115号“SEE…

  申请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汤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7日对第62609975号“seavv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183115号“SEEWO”商标、第15391946号“SEEWO”商标、第17790960号“SEEWO”商标、第19715391号“SEEWO”商标、第41770065号“SEEWO”商标、第48520143号“SEE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第9类申请的第6115324号“SEEWO”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被申请人在已知晓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对“SEEWO”商标进行抄袭、摹仿,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高度关联,鉴于申请人“SEEWO”商标的在先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规避义务。四、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及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介绍截图;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销售材料;3、SEEWO商标实际使用图片;4、行业排名及数据引用证明;5、荣誉证据;6、广告宣传材料;7、相关报道;8、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及相关证明;9、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三、争议商标并未采取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未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未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四、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与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实物图片;2、销售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触摸屏等商品上。

  2、申请书首页另援引有第17165475号“SEEWO及图”商标、第22508778号“SEE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

  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在先在第9类视频显示屏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在先在第9类视频显示屏等商品上提出申请,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触摸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触摸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认读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已获准注册,且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

  五、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2609975号“seavv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eavvQ 626099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9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