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鲁科尔沁旗聚丰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鲁科尔沁旗聚丰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314660号“鑫源聚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源聚丰”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用耕作机;粉碎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0130号、第13037652号“鑫源 SHINERAY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起卸机;割草机和收割机”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14660号“鑫源聚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