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优星欧派 46503861

阅读:81006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6503861号“优星欧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星欧派”…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6503861号“优星欧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星欧派”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213号“欧派”、第12088112号“欧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03861号“优星欧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优星欧派 465038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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