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鸿海盛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19804号“华仕华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635号、第3392004号、第11398387号、第15414036号、第15414287号、第24122029号、第35205067号、第40690482号、第18151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