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励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励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37305682号“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62314号“REL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提供在线数据和数据管理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05682号“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