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 37305682

阅读:68804 2021-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励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励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37305682号“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

  异议人:励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励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37305682号“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62314号“REL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提供在线数据和数据管理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05682号“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悦刻 守护者计划 RELX及图 373056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