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PETROF 45785918

阅读:47069 2021-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佩卓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有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远坤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佩卓夫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柯远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785918号“PETRO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佩卓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有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远坤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佩卓夫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柯远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785918号“PETRO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TRO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混音控制台;扩音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58426号“PETROF PIANOS SINCE 1864 AP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28764号“PETRO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钢琴;竖式钢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85918号“PETRO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PETROF 457859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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