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圣音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圣音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4796635号“天福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福佑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木;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7429号、第3802546号“天福TIANFU”、第15184181号“天福茗茶 福及图”、第18569290号“天福813 TEN FU NO.813”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茶叶”、第3类“香料;蛋糕调味香料(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36444号“福 天福茗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香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的“天福TIANFU”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96635号“天福佑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