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宜业尚品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66076号“轻瓷 CM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8446号“厂博会 CMF及图”商标、第56515177号“CMF CMF-TONGZHOU”商标、第17823691号“CMF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轻瓷CMF”,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