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爱弗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34617号“IF 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13501号“IF YOU”商标、第42914858号“1F YOU”商标、第20197318号“艾服优 IFUYO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袜、帽、鞋、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皮带(服饰用)、袜、帽、鞋、婚纱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IF YOU”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外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服饰用)、袜、帽、鞋、婚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