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普伊辛迪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赋能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普伊辛迪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赋能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天赋能(天津)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160440号“TF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F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44385号“TFN-ADVANCE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手术刀;髓内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医用测试仪;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医用X光防护装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60440号“TFN”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医用测试仪;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理疗设备;电子针灸仪;医用X光防护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