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德高美宜乐 44699555

阅读:25619 2021-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4699555号“德高美宜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4699555号“德高美宜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高美宜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6192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33968号“德高星享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德高”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建筑灰浆”等商品上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99555号“德高美宜乐”商标在“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德高美宜乐 446995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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