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台享叫了个炸鸡 45673643

阅读:38271 2021-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泉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企慧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泉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73643号“台享叫了个炸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上海泉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企慧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泉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73643号“台享叫了个炸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享叫了个炸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外卖食品盒;纸制容器”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台享叫了个炸鸡”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指的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系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有损社会主义良好的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73643号“台享叫了个炸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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