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古茗乐GUMINGLE 45233526

阅读:37039 2021-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茗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茗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233526号“古茗乐GUMING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

  异议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茗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茗餐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233526号“古茗乐GUMING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茗乐GUMING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06175号“古茗”、第26460688号“茗 古茗”、第40550567号“古茗大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古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33526号“古茗乐GUMING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古茗乐GUMINGLE 452335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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