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天下百果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天下百果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900394号“思念万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念万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2331号、第6283790号“思念SYNEAR及图”,第12819481号“思念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询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饺子;元宵”上的“思念SYNEAR及图”商标虽然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00394号“思念万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