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诚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诚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台州市路桥诚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6213558号“禧茶肆XICHA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茶肆XICHAS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脚本编写;制作电视购物节目”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98753号“喜茶”、第21265355号“喜茶 HEEKCAA”、第19569543号“喜茶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13558号“禧茶肆XICHA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