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帝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元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42840号“车衣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车衣匠”的字面含义为为车做衣服的工匠。申请商标“车衣匠”是申请人结合多年经商经验和产品的特点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其指定的服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车衣匠”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以证明经使用申请商标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