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犇牪牛魔王 46573088

阅读:87850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子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子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573088号“犇牪牛魔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子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子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573088号“犇牪牛魔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犇牪牛魔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芳香剂;调味料;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调味酱汁;除香精油外的汤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黄油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5657号“牛魔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3941014号“牛魔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73088号“犇牪牛魔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犇牪牛魔王 465730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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