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销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千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1839987号“销氪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233383号“销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元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指定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相同,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欺骗性,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扰乱市场秩序,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投资人荣誉奖项;
2、申请人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3、成功案例;
4、申请人行业攻略、销售情况;
5、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及新闻报道;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