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37732号“亿坊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亿坊圆及图 17737732

阅读:100621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良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粤兴烧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好知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37732号“亿坊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00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良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粤兴烧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好知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37732号“亿坊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00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林良辉提供的店铺照片、工作服定做记录、店内海报、店铺信息、销售订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等撤销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林良辉第17737732号第43类“亿坊圆及图”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77377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处于使用状态中,发挥了商标的宣传功能。复审商标应不予撤销。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电子件):

  1、争议商标基本信息截图;

  2、争议商标的线下实体店铺图;

  3、复审商标品牌帽子等商品的定做记录及店内张贴的相关海报;

  4、复审商标线上外卖店铺的基本信息;

  5、复审商标店铺的线上线下的销售订单及会员储值明细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不存在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撤销决定。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使用商标证据等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快餐馆;自助餐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6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20年05月04日至2023年05月03日期间是否在“1.餐厅;2.快餐馆;3.自助餐馆;4.饭店;5.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6.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争议商标信息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性。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证据4、证据5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销售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餐厅;2.快餐馆;3.自助餐馆;4.饭店;5.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6.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7737732号“亿坊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亿坊圆及图 177377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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