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卓尼县食用菌行业协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5830号“卓尼黑木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能够证明复审商标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已经提交新的《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协议》,克服了《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管理规则》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则》具有阐述了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的具体联系,明确说明了该地理标准产品区别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卓尼和木耳”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明确了“卓尼和木耳”地理标准产品的特定产品,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2、“卓尼黑木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卓尼黑木耳”独特品质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关系说明;
4、中国食品工业年鉴(2019);
5、卓尼年鉴(2022);
6、卓尼县志(1994);
7、卓尼县志(1991-2010);
8、卓尼县年鉴(1991-2003);
9、金融志(1991-2014);
10、卓尼生态文化(下);
11、卓尼县政区概览;
12、卓尼史话;
13、百年卓尼实录(下册);
14、2020-2023年媒体宣传“卓尼黑木耳”相关报道;
15、2022年媒体宣传“卓尼黑木耳”相关报道;
16、2023年媒体宣传“卓尼黑木耳”相关报道;
17、“卓尼黑木耳”文件资料;
18、其他相关报道、报告及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提交的有关史料材料不真实,申请人在复审中需提交符合距商标注册申请日已公开出版满三年的史料材料之要求。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卓尼年鉴2022》、《卓尼年鉴2023》仍不符合距商标注册申请日已公开出版满三年的要求。
二、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卓尼黑木耳”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仍未明确说明“卓尼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
三、对于驳回理由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复审中已做修改或补充,我局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要求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