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克拉托斯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正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克拉托斯体育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685960号“COURT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URTMONSTE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新闻传送;电信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91962号、第30347990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85960号“COURT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