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索尔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索尔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尔塔医疗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索尔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索尔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90921号“SOLTA BIOTE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LTA BIOTE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43963号“索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然而,异议人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我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如“玛帮金服”、“索尔塔”、“索蜜”、“海芙音”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90921号“SOLTA BIOTE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