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21407号“亲巴客QIN BA K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亲巴客QIN BA KE及图 69021407

阅读:62121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吉之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第69021407号“亲巴客QIN BA 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星巴克臻选”/“STARBUCKS CO…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吉之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第69021407号“亲巴客QIN BA 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星巴克臻选”/“STARBUCKS COFFEE及图”等系列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40818号“星巴克”商标、第11619052号“星巴克”商标、第15412648号“星巴客”商标、第9907180号“辛巴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星巴克”商标的抄袭和摹仿。

  三、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并无使用争议商标的真实意图,其系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当目的进行商标囤积,构成已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STARBUCKS”、“星巴克”、“星巴克臻选”等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荣誉、相关报道等证据;2、在先案例裁定、法院判决等;3、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啤酒、汽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中“亲巴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啤酒、汽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星巴克”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但未明确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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