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樊丽荣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弘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雪东
异议人樊丽荣对被异议人杨雪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485946号“小山羊恋上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山羊恋上鱼”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茶馆、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14309号“肥羊爱上大嘴鱼SHEEP FALL IN LOVE WITH FISH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85946号“小山羊恋上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