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科耐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硅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拓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科耐尔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6041855号“TUO BLA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O BLA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刀器具;修指甲成套工具;刀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010856号、第8017828号“拓”、第8010886号、第8017843号“TUOBITU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刀器;指甲锉;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41855号“TUO BLA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