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长春坦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超音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惠市久久盈门酿酒厂
异议人长春坦校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惠市久久盈门酿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074668号“坦克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坦克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甜酒;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03609号“坦克梦”、第21503463号“坦克懵”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双方同处于吉林省长春市,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74668号“坦克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