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劲弛 46504038

阅读:69521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劲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望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绍燕 异议人江苏劲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绍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504038号“劲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江苏劲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望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绍燕

  异议人江苏劲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绍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504038号“劲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劲弛”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门插销;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6500号“劲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雨水斗;金属管道接头;金属管道配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其提供的异议人公司专利认证及部分荣誉复印件、产品宣传画册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劲驰”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异议人的商号权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504038号“劲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劲弛 465040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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