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华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掌上先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华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掌上先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464492号“晶进斗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晶进斗鑫”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人脸识别设备;电话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85718号“日进斗金”、第39948298号“图形”、第18954905A号“华购日进斗金”及第21956339号“金石开日进斗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64492号“晶进斗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