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汉尼梅莱梅耶食品生产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尼梅莱梅耶食品生产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味盟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6644524号“DOGTA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GTAT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DOGTAT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信息、销售授权书、产品订单及发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DOGTAT及图”商标于“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260余件商标,包括“TORKUWEIMON”“SINGHA及图”“SUKANTHA ANUS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信息上显示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644524号“DOGTA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