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湖畔匠 46437483

阅读:39854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优牧人家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对被异议人成都优牧人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6437483号“湖畔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优牧人家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对被异议人成都优牧人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6437483号“湖畔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湖畔匠”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96430号“湖畔珑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37483号“湖畔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湖畔匠 464374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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