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侠众道 44324474

阅读:162498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雨中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聚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启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雨中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启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324474号“侠众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北京雨中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聚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启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雨中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启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324474号“侠众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侠众道”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等商品上、指定使用于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第41类服务提出异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侠众道”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24474号“侠众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侠众道 443244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4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