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OOH!OOH 43217151

阅读:69307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3217151号“OOH!OO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3217151号“OOH!OO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OH!OOH”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自动计量器;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30062号、第19052259号、第29422427号及第32974162号“OH!H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塞机;隐形眼镜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17151号“OOH!OO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OOH!OOH 432171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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