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PRIMAGEL PLUS 44111013

阅读:60743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艾格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你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格尼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你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杭州马卡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111013号“PRIMAGEL P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艾格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你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格尼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你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杭州马卡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111013号“PRIMAGEL PL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IMAGEL PLUS”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洗手液;室内用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46738号“PRIMAGEL PLU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卫生间用除臭剂;人用药”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含义不易区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原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原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字母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11013号“PRIMAGEL PLU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PRIMAGEL PLUS 441110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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