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应天长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2838号“ZHI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63047443号“质植ZH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07559号“志智ZH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09626号“志智ZH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89850号“致质ZH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859783号“知之ZH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64554号“止止ZH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合同及发票、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被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至六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护剂(上光);研磨剂;香精油;牙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保护剂(上光);研磨剂;香精油;牙膏;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