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81866号“娜琳金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娜琳金店 75081866

阅读:142039 2024-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戴艾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81866号“娜琳金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05711号“琳娜珠宝 LINA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

  申请人:内蒙古戴艾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81866号“娜琳金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05711号“琳娜珠宝 LINA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注册人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恶意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玛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玛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75081866号“娜琳金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娜琳金店 750818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93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