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中缆鼎鑫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缆鼎鑫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848924号“北方宇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方宇通”指定使用于第6类“电缆桥架;桥梁支承;建筑用金属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7638号“宇通 YUTONG”、第1153165号及第36258832号“宇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铁路金属材料;紧线夹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48924号“北方宇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