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华仕箱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10360号“OIW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11977971号商标、第11977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12515号商标、第6706210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9482867号商标、引证商标五、第949399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