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华仕箱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96228号“OIW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74130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638312号商标、第9487977号商标、第9672411号商标、第7500721号商标、第15671438号商标、第G761332号商标、第2761056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