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华仕箱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01964号“OIW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G1264437号商标(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739792号商标、第9482921号商标、第6641550号商标、第6999332号商标、第G1264437号商标(11类)、第4067895号商标、第664155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